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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运用客观证据成功办理一起盗窃案(2)

2020-05-07 15:3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高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初期均以“不知道”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检察官通过讯问让高某的辩解自相矛盾,谎言不攻自破。举证时,出示了同案犯董某的供述及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在扎实的证据面前,高某最终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而同案犯董某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官当庭审查了董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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