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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被“宁纵勿枉”取代了吗(4)

2020-05-07 15:3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再次,“疑罪从无”包含的“宁漏勿错、宁纵勿枉”,是在“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难以实现情况下的次优选择。“疑罪从无”有可能造成漏、纵的结果,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其一,这是由司法证明标准决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定罪判刑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不符合证明标准,故应当“从无”,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存疑不诉,审判阶段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其二,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确保无辜公民司法安全感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任何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必须使无辜公民始终有司法安全感。疑罪如果“从有”,就可能使每一个公民都陷入随时被错误追诉的风险和惶惶不安之中,从而造成普遍的司法恐慌。这是“疑罪从有”最大的危害。因为“天有不测风云”,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回溯性证明中的某一环节发生错误,就有可能使无辜公民被错误地怀疑为“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其大难临头。虽然,“疑罪从有”能够避免漏掉极少数罪犯,但它与全国所有无辜公民的司法安全感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其三,这是“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必然要求。冤假错案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如果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到底,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无法守住。 
  第四,这是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疑罪从无,如果错了,最多造成一个错(漏掉罪犯)。疑罪如果从有,就可能造成两个错(冤枉无辜、放过真凶)。疑罪从无虽然有可能漏掉罪犯,但只能怪政法机关自己没有本事收集到足以证实犯罪的证据。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纵”,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全国所有无辜公民的司法安全感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更何况漏了还可以在发现证据后再行追诉,错了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终上所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过去是现在仍然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疑罪从无”以及它所包含的“宁漏勿错、宁纵勿枉”,是在“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难以实现情况下的次优选择。它们共存于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各有其质的规定性,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各有其适用的场合,既不能以前者取代后者,也不能以后者取代前者。那种认为“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影响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造成冤假错案的观点,那种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后,“宁纵勿枉”就“逐步取代了‘不枉不纵’”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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