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用工形式”亟须依规调整
在建筑领域,包工头承包了劳务工程,带着一批工人一起干,施工中不慎受伤,包工头能否要求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赔偿?近日,该案件在审理中被判定:包工头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5月6日《工人日报》)。 在建筑领域,“包工头制度”很为常见,虽然早在10多年前,原建设部就出台文件,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农民工将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而2019年由住建部和人社部下发并实施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建筑企业不得聘用未登记的建筑工人,这就杜绝了包工头的用工形式。但现实中,包工头用工形式,在一些工程施工中还普遍存在,是一种不规范用工痼疾。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是受到直接伤害的群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出现工伤无人“埋单”等问题较为常见。而在此次媒体报道的这起因包工头受伤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也让人看到,在人们印象中,面对农民工一贯强势的包工头,也可能成为不规范用工的受害者,这不免让人有几分“错位感”。 其实,不仅是包工头工伤之后,可能不会得到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的赔偿,像在一些农民工被欠薪案件中,包工头往往也是无奈的受害者。他们拿不到工钱去支付工人工资,面对工人的追讨,施工单位却“翻脸不认人”,这让包工头夹在中间两头受气,他们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所以,包工头用工形式,对包工头、工人来说,都并不是好事,都可能损害到他们的权益。而有些时候,工人还算是包工头的工人,包工头要为工人负责,但包工头因为没有与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包工头权益受损时,却无人赔偿,这让包工头成了那个更容易“受伤”的人。 杜绝包工头用工形式,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好劳动者权益。对此,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监管,促进劳务企业规范化、法制化,对于仍然实行包工头用工形式的企业,要予以相应惩戒;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包工头用工形式的土壤。 “包工头受伤无人赔偿”,进一步暴露了包工头用工形式的严重弊端。包工头用工形式,让施工单位、包工头到农民工之间,没有以规范用工为纽带,而如同是一种“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食物链关系”。需要规范用工形式,从施工单位、包工头到农民工,要以规范用工为纽带,建立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管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才不会成为弱者,才不会成为容易“受伤”的人,建筑等用工领域,才不会仍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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