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依法防控
随着涉疫情刑事案件陆续进入审判程序,此前大部分因故意隐瞒行程、病情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法院审判时均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结案。比如青海苟某一案,确诊病例苟某隐瞒从武汉返回的行程以及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并密切接触人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苟某行为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很多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比如郑州郭某鹏案、陕西王某夫妇案等,都是如此。 疫情防控中,执法机关依据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隐瞒行程病情的确诊患者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消除了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例的侥幸心理,提高了居民防范意识,对于维护防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有专家学者、社会公众表达忧虑,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相当严重的罪名,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把握。针对这些呼声,两高两部迅速联合出台意见,强调只有主观恶意传播病毒,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检也明确要求,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变化折射出法治的不断完善。从法律角度而言,两个不同罪名对应着不同的违法行为,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恶意、造成后果均不相同。如果一律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免有“一刀切”之嫌。只有全面考察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后果、准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更精准地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让公众更直观、更清楚地知晓疫情期间可能触及的罪名,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这些事例充分表明,依法防控的重要原则扎扎实实贯彻在每一份文件、每一项政策、每一次办案中。成功经验一再证明了依法防控原则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始终坚持依法防控,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为疫情防控得以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然面临很大的挑战。面对挑战,更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近段时间,很多地方都成立了法律顾问团、服务队,精准对接企业和群众需求,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法律服务,解决了不少难题,化解了很多矛盾纠纷。这都是值得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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