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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登记的个人信息将去向何方(2)

2020-05-07 15:15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对信息收集后如何处理应有明确规定
  今年2月,江苏警方告破首起利用疫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通过制作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虚假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实,薛某某经营一家培训中心,想要借此机会骗取个人信息将自己的广告发出去,他本人并没有任何口罩可供领取。
  4月,因造成山东省胶州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转发传播,3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名单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据公安部4月15发布的统计数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1522名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涉及网络安全法、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等。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做了严格规定。
  不过,对于采集来的信息如何保存、处理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疫情结束以后如不存在必要性,应当将数据进行销毁。
  同时,朱巍指出,针对此次抗疫中出现的关于信息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多集中在网络范畴。
  “尤其在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线下收集问题更加凸显。”朱巍说,“收集者责任和收集范围、用户对自己信息的控制删除权利、信息收集后的监管问题、收集之后如何保管和销毁等,都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立法工作计划,在朱巍看来,这或将弥补线下信息收集问题的空白。“应该把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抓手,个人信息保护好了,诈骗相关的犯罪也会相应减少。此外,提供公民意识,全民普法也十分重要。”朱巍说。(记者 唐姝)(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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