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满释放再抢劫潜逃十年落网 获刑十四年
正义网益阳4月21日电(通讯员雷苗)4月14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向某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年43岁的向某进系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2002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后于2008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6月底,被告人向某进邀请狱友颜某某(已判刑)去被害人昌某某家抢劫,颜某某遂邀集何某某(已判刑)参与,何某某又邀集另一人参与。 同年7月2日,向某进等四人在宾馆聚集商量去被害人昌某某家抢劫后,颜某某购买了水果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4日晚11时许,向某进等四人乘出租车到桃江县花果山乡,向某进指认昌某某居住的房屋,其他三人戴手套翻窗入室,撬开卧室后用尼龙绳捆绑住昌某某夫妇的手脚,还用胶带封住嘴巴并威胁其不得出声,否则就要其性命。三人从被害人家中搜取到五千余元现金,并抢走两台手机和一条金项链,在知晓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后,在开锁时,因保险柜报警装置鸣叫,三人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何某某分给另外两人各1000元,分给向某进400元。经物价鉴定,金项链价值6480元,两台手机价值580元。 因担心被抓,向某进一直在外潜逃,直到2019年10月25日,向某进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回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户,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进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认罪认罚,但未主动缴纳罚金,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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