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国际化国际法义务不容缺位
韩国N号房案件引发了国内对儿童被迫参与集体性色情犯罪的深入思考。通过网络视讯、视频等形式,下载、观看及传播性犯罪视频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然而,由于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链条的日益国际化,服务器外挂、取证困难等原因,客观上增大了国际间刑事司法互助与合作的成本。笔者认为,在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跨国合作方面,国际法义务不容缺位。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有机延伸,《议定书》至少在以下两个层面提供防治思路: 一是推进建构更加有效的跨国合作。国际公约及议定书是跨国双边、多边合作的法律基础,也是建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与合作的最低标准和义务要求。因而在各国普遍签署相关国际条约及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跨国合作,既是对相关儿童保护国际法义务的履行,更是夯实在全球相对统一标准下保护本国及他国儿童免受网络色情犯罪伤害的路径,而这一标准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篇所力倡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正如《议定书》第10条第1款所明确,“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通过旨在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者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跨国合作。各缔约国还应促进其当局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跨国合作与协调”。再如,某些服务器在境外的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案件存在无法完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故需要各国在国际公约及议定书这个整体框架下,积极寻找最大公约数,进而在同一话语体系进行平等交流和协商处置,明晰国际法义务。 二是积极推动国内立法升级。国内立法对儿童保护标准,可以参考《议定书》中案件管辖、儿童色情界定、隐私和身份保护、儿童受害者援助与支助服务等规定,提升国内法的支撑与保护力道。这也是加强与跨国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因此,有必要在《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及《议定书》基础上推动国内法的升级,这或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把相关国际公约及议定书最低标准予以本土化,顺应具体国情及国际趋势;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可能亦要考虑境外执法、司法互助的有序衔接,比如经费支持、法律条文对比、人员培训等问题。 (作者为暨南大学少年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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