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重大疫情的社会法应对与完善(2)

2020-04-15 16: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及时认定工伤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医护人员处在抗击疫情的最前线,面临着极大的暴露和感染风险。因此,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人社部专门下文明确,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立办立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对于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但是,由于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疾病,并未规定于我国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2013年)之中,如果走疾病的路径,严格按照《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的规定,并无法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医护人员的权益。在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下,直接将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公共政策,在当前特殊时期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此后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应该更好地协调事故伤害跟职业病的关系。 
  这一窘境也反映了我国目前《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刚性有余、灵活不足的弊端。因此,建议对《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进行修改,在职业性传染病这一大类项下增加一个开放条款,“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传染病”。这样,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工伤保险体系的应对就会更加从容,既能确保医护人员感染传染病如不明原因肺炎时及时认定为工伤,又尊重了工伤保险体系赖以存在的事故伤害与疾病二分的前提。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