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倾倒垃圾的企业也要担责(2)
释法说理 涉案企业支付442万元赔偿款 该案办理期间,检察干警多次前往污染现场,对固体废物的堆放、污染情况进行查看和调查取证,并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环保公司的负责人及垃圾压缩站的承包者等赔偿责任人20余人次,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指出他们认识上的误区。最终,涉案企业承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42万元。 为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平市检察院逐一督促赔偿责任人尽快将赔偿费用落实到位,并多次到现场对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监督。因涉案企业4名赔偿责任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开平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这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有效衔接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集中体现。”检察官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破解了以往“个人、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难题,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韦磊 周健仪 王丹)(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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