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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发,如何避免"入坑"

2020-04-08 18:5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发,如何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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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是,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329件,审结1246件。其中,2017年全年共受理375件,审结311件;2018年全年共受理360件,同比下降4%,审结389件,同比增长25.08%;2019年全年共受理594件,同比增长65%,审结546件,同比增长40.36%。总体而言,海淀区法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收案数量及结案数量均呈增长趋势。 
  那么,对消费者而言,面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高发的趋势以及众多消费陷阱,如何才能避免“入坑”?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支招。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以下称《协议》),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万元;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万元。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课时间表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于上述改变,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改变了授课方式,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在“网上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学员对此表示不同意。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且调整理由多为授课老师个人原因;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改变授课形式;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会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现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同时因培训机构未就其有效上课次数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万元。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改变。其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变更原合同内容:第一,直接改变,且不就改变原因向接受培训的学员作出任何解释;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并以部分学员的意见作为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依据;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如本案中要求学员另行签署《免责协议》,如不签署,则以此为据改变培训内容。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无法得到应有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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