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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容教养治理“一放了之”

2020-04-08 18:5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9年下半年至今年3月,一群不满16岁的少年,在陕西省神木市周边连续行窃,由于是未成年人,他们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抓后往往由民警教育,再交由父母管理。但在家庭失序的情况下,问题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进入循环状态,部分少年被抓后再犯的情况普遍。有孩子声称,他还有两年可偷。2020年3月20日前后,7位问题少年被送入临时设立的管教学校。由专门的厨师、管理员、医务人员和“一对一”的生活辅导员,负责涉案少年的管理教育(4月6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小偷小摸那么简单,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而对这些不断作恶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一关了之”显然都不是最好办法。而对其收容教养并实施矫治的做法,无疑具有典型意义,能够避免这些未成年人越陷越深。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为其实施的多数恶行承担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虽然刑法规定了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机构和场所,也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和做法,以至于难以落实。如之前的几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均未对涉罪“熊孩子”收容教养,有的责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学校就读。这种既不对涉罪“熊孩子”施加刑事惩戒,又不对其收容教养的“放任”做法,显然不是好现象。 
  这相当于未成年身份成了“熊孩子”肆意妄为、行凶作恶的护身符。施暴“熊孩子”根本尝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苦果,不会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戕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更会让公众失去对法律和秩序的信任,或者引发同态复仇。 
  放任“熊孩子”还会引发公众恐慌和不安情绪,更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任。因为,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歧途,除了与青春期的叛逆有关外,不良社会风气,家长不会管教、无力管教、过度溺爱,学校“不敢管”等都是催化因素。 
  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涉罪未成年人都是家庭缺位的边缘少年,监护人无力担负起应有的管理教育职能。要是将这些问题少年再放入社会或家庭,很可能出现无人管教结果,让这些罪错未成年人更加肆无忌惮,沾染更多不良习惯,在罪恶的泥淖中越陷越深,甚至酿出更大祸端。 
  因而,政府和社会有必要正视该问题,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将这些问题少年、边缘少年“管教”起来。对此,除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那么,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势必尽快激活并完善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制度。当然,该收容教养并非劳动教养,而是指带有强制性、保护性,并配套有文化教育、心理干预、行为矫治、适当惩戒的强制教育改造措施。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收容教养的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教养措施等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以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不放纵不抛弃地开展收容教养工作,让罪错未成年人得以知过能改,重新回归社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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