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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时有发生 有关部门:多方协作形成维护网络安全合力(3)

2020-04-03 09:51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网络诈骗持续高发
  公众安全意识薄弱
  在最高检发布的首批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包括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
  1月27日,蔡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
  “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在微信对话中,蔡某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近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网络时代的产物。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能得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些受害者对虚假诈骗信息的辨识能力不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此外,网络资金转移链条复杂,令人迷惑,使打击治理难度加大。
  近日,针对媒体报道的新浪微博因用户查询接口被恶意调用导致App数据泄露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对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约谈,要求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肖毅敏认为,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因此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须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法依规保存个人信息。
  “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的原因还包括成本低、收益高,网络地下黑市活跃,诈骗行为专业化,大多异地流动作案,互联网立法及监管模式还不完善等。”肖毅敏说。
  刘德良认为,要通过各种线上线下渠道最大程度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在进行网络转账时,可以设置“犹豫期”,让现金不会立刻进入对方账户。比如可以设置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到账时间,受害者在发现被骗后,可以及时将被骗资金取回。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实名认证系统,使资金从转账起点到终点都有据可查。
  网络犯罪制造恐慌
  疫情期间危害加剧
  疫情期间,除了电信网络诈骗之外,网络谣言也是网络犯罪的高发类型。
  今年2月,江苏无锡公安局网安部门巡查发现,一篇题为《华南海鲜市场供货商的忏悔书!曝光巨大黑幕!》的涉疫情文章突然爆红网络,不仅造成极大的舆论恐慌,也对武汉甚至全国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警浏览后发现,文中相关内容与2016年在网上流传的谣言一致,文中的事发地和当事人均和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没有任何关系,系有人将旧帖拼接、篡改,并套上和疫情有关的标题,故意造谣传谣。此外,最早发布该文章的微信公众号还涉嫌传播其他涉疫情虚假信息。
  经警方侦查,涉案的首发微信公众号由李某、向某宇为首的一个“网络水军”团伙运营。该团伙主要由无业年轻人组成,平均年龄仅19岁,均住在无锡惠山区。2019年6月以来,该团伙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并购买、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甚至冒充政府和新闻媒体账号赚取不当利益。为增加点击量、非法牟利,他们常用拼接、篡改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并配上吸引眼球、夸大其词的标题,不断炮制网络“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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