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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

2020-04-01 22:06来源:光明日报浏览:手机版
  春节以来,黑龙江鸡西的林蛙养殖户宋凯英心情一直很紧张,不仅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还因为由此引发的野生动物禁食问题。他从事这行已经19年,这是他遇到的最严峻的挑战。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做出规定。3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对于繁育、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注销。此前持证合法养殖的养殖户前景如何,引发关注。 
  人工养殖的算不算野生动物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算不算野生动物?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保护主任赵翔解释:“我们说的野生动物是从物种的层面定义的,但是一个物种中的一些种群可能由人工进行了驯养繁育,比如说牦牛仍然是野生动物,但是有家牦牛和野牦牛的区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任战军认为:“大众理解的野生动物是区别于家养动物而言的,如果这个种群最初的种源是从野外捕捉的,就归于野生动物,这个叫法不够科学。人工驯养繁育比较成熟的种群后来叫作经济动物,仍然按照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理。” 
  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初衷,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缓解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任战军介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远早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国家鼓励探索可以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随着社会发展则不再鼓励从野外获得种源,适宜人工驯养繁育的标准之一是种源为人工繁育二代以后的个体。赵翔表示,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转向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几十年的驯养繁殖中,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形式包括食用、药用、皮毛用、科研以及展示等,一些种群的人工繁育、研究、经营链条已逐步完善。据中国工程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野生动物养殖业的直接从业者已经达到1408.98万人,所创造的直接产值约为5206.16亿元。 
  某些野生动物利用保护未能实现合理合法 
  长期以来,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起,构成了我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依据。而一些列入保护动物行列的,如中国林蛙、果子狸等同时也被列入原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被允许合法养殖。 
  宋英凯一家从他父亲起就从事林蛙养殖。据他介绍,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林业部门将养殖林蛙作为再就业的渠道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与。他们一家和林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725公顷的山林。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具备产卵孵化池、蝌蚪变态池、越冬池以及临时看护房屋等基础条件,由省级林业部门负责核实办理。从事交易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养蛙投入高,周期长,从收集种蛙产在产卵池、小水泡等的蛙卵到养成成蛙需要3年,不少人都要贷款。”宋英凯说。 
  近年来,野生动物的繁育利用也是助力脱贫攻坚的产业之一。原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提出,滇西边境片区因地制宜发展水奶牛、乌骨羊特色养殖和野猪、竹鼠等特种养殖及水产养殖;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推进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利用。广西、海南等地不少县区将上述动物养殖作为扶贫的特色产业,贫困户靠养殖经济动物在家门口脱贫的报道屡见于媒体。 
  尽管从业人员日益增多,但某些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未能实现合理合法。 
  一些人工驯养繁育技术不过关或者数量很少、无法满足种源要求的野生动物仍在被用于探索人工养殖。即便是人工驯养繁殖成熟的种群,盗猎的野生动物混充经济动物公开交易的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在调研中感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定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落地强化。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现实中这套证件系统并没有建立起来,大部分野生动物仍然是以针对商家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来管理。它的来源是养殖还是盗猎,目前没有有效侦破、鉴定、追溯等监管手段,做不到精细化管理。”赵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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