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展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专项工作
正义网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陕西省检察机关建立三级联动机制,严把涉疫情重罪案件质量关。近日,在办理依法提前介入的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过程中,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指导商洛市检察院、丹凤县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协商对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了侦查方向。 记者采访了解到,1月22日,王某、张某二人从湖北郧西返回陕西商洛。在排查中,二人均隐瞒了前往湖北的经历。后王某在出现发烧、咳嗽症状后,未及时上报病情,在调查中继续隐瞒湖北行程和病情。张某在王某出现症状后,独自前往诊所以感冒为由购买退烧药,后又去亲戚家中拜年聚餐。王某、张某的行为造成一名亲属感染并确诊,十余名医生被隔离观察,当地村镇紧急采取隔离管控措施。 2月4日,商洛市公安机关对王某、张某二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丹凤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此同时,陕西省三级检察机关分别确定专人对接,及时沟通案情。 “接到案情汇报后,我们经过全面分析研判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两类人员,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张某二人成为确诊或疑似患者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危害公共安全。立案时认定的二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缺乏证据支持。”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主体资格、行动轨迹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分析,二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侦查。 “各地对口部门确立专项联系人,密切关注、主动了解本辖区办案情况,第一时间逐级向省院汇报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这是陕西省检察院《关于做好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有关工作的提示》提出的要求。陕西省检察院还要求组建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专项工作群,重大敏感案件以专报形式逐级报送最高检第二检察厅。 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共向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报送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9件,审查相关案件材料10余份,与各地重罪部门负责人、专项联系人及基层院办案检察官电话沟通、研判案情百余次。(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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