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病患传播类”刑事案件罪名适用(2)
(三)对于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的隐瞒行程、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到处乱跑的情形,如果造成他人被感染,首先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如果被感染者死亡,或者被鉴定为重伤,或者有证据证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种情形下就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大多数司法人员而言都是首次适用,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一)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的主体。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法条表述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意见》表述与法条基本一致。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表述是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7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从这些表述看,“卫生防疫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属同一含义。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时,要注意收集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证据:一是防控措施由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二是该措施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提出的。 (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节。需要关注的内容:一是在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未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前,对新冠肺炎尚未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属于刑法第330条适用范围,此前行为人的行为难以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理。二是如果要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作为定罪情节,就要注意收集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他人新冠肺炎被确诊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后果特别严重”认定要特别慎重,防止扩大化,还是应当参照一般的司法认定思路,在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会导致严重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才去考虑适用“后果特别严重”。 (作者为全国十佳公诉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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