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引发恐慌不是封闭疫情信息的理由(3)
公众恐慌不是洪水猛兽 采访中,几位专家不约而同提到,信息发布滞后,除了程序上的问题,担心引起公众恐慌是个很大的原因,“尤其是在信息不能确定的情况下”。 翻阅1月20日前后的信息,在新冠肺炎未被确诊为传染病之前,不明肺炎的消息在民间流传,“非典”再现的消息让大家惊恐。武汉封城的决定让人们感觉到了事态的紧急,很多人连夜离开了武汉。留在武汉的人,身体稍有不适就处于被感染新冠肺炎的恐慌中。 杨建顺指出,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提到的“及时”和“根据情况”,就是法律对发布者在进行判断后的裁量授权,也体现了在信息公布和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均衡的考虑。 “从经验的角度来看,掩盖信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轰炸式的疫情公布也未必是良策。”杨建顺说,正确的做法是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有权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判断,“但要求每一个环节都扣紧,每一个环节必须是及时的。” 张建伟则认为,瞒报、迟报信息恰恰造成病毒在全国蔓延,公众恐慌反而没有引起社会动荡。“所谓担心民众恐慌,可能是长期以来政府管理中‘成人儿童化’的视角倾向,把民众当作没有自控能力的儿童看待,担心民众一旦知晓真实情况的危险性,就难以自控。”他进一步强调,隐匿真实信息,让民众不知情,虽然不会有恐慌,但是危险决不会因此而有所收敛,反而会潜滋暗长。再者,在官方信息披露不够时,会给谣言传播让出空间。民众知晓的真实信息越有限,谣言滋生的土壤就会越多。 张建伟还分析称,即便社会上的确出现了一定的恐慌心理,也出现了一些恐慌现象,但是民众总体情绪还是安定的,一定的恐慌是“可防可控”的,不会造成多大的灾难性后果。而适度的紧张让大家加强自我防疫,让各地政府和社会机制有所动作,反而对于遏制疫情蔓延有积极作用。 记者注意到,连日来的好消息可能让人们放松了警惕。2月21日,广州的餐饮商家“陶陶居”宣布正式接受堂食,一大早就聚满了排队等餐的人,不到半天时间被市场监管部门叫停。22日,四川广元市民摘下口罩扎堆喝茶冲上了热搜——在当地的利州广场,市民扎堆喝坝坝茶,甚至摘下了口罩。“没有了这种适度的恐慌,反而容易让人放松,破坏疫情防控好不容易呈现的向好局面。”张建伟说。 “其实政府顾虑的可能不是公众的恐慌情绪,而是恐慌情绪造成的行政管理困难、社会秩序失衡。”赵宏称,公众恐慌之后,可能会发生抢购物资或其他问题,带来一系列行政管控的压力。但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还是现在的新冠肺炎疫情都证明,只有在信息公开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消除公众的恐慌,降低公众基于这种无来由的恐慌所作出的不理性行为和判断。 向民间开放信息发布渠道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虽然民众责怪相关部门错失预警机会,但肉眼可见的是,从1月20日开始,国家卫健委宣布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时,疫情信息发布向及时性方面有所好转。已经发生的事情不能推倒重来,如何吸取经验教训,或许是最大的财富。 “从传染病防治规律性的角度来说,必须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体制。”杨建顺称,“五早”原则中的每个要素没有先后之分,应当同步进行。这就要求赋予疾控部门甚至医疗机构高度的自主权,让他们不必考虑政治效益、经济效益,一旦发现传染病的苗头,就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第一时间果断出击,有效地将其遏制甚至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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