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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2020-02-24 10:3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蔡学恩

  2019年末,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向全国蔓延。经调查,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为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这是自SARS、MERS、埃博拉病毒等传染病之后又一例以野生动物为病毒传染源的传染病。围绕禁止捕食、饲养、接触野生动物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国务院相关部门明确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有着较为深刻和复杂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许可,可以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有制度设计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执法能力以及执法水平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二是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薄弱。我国对于“珍稀濒危+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着相对严格的监管机制,但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野生动物,存在法律滞后及监管与执法严重不足等问题,非法捕杀、驯养繁殖以及非法经营等问题较为严重。三是我国不少地区仍存在着食用、消费各种野生动物的陋习,导致野生动物经营者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对此,为系统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际,提出建议如下:
  其一,鉴于我国现有允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制度设计,建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适当调整制度设计,使其更加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具体包括:及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收管理权限,进一步限制出售、食用、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和任务、保护能力的整体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求,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及时调整;探索建立野生动物利用黑名单制度。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强化与卫生部门、检疫部门以及疾病控制研究机构的协调,对于经科学研究或检验检疫发现存在潜在公共安全危险或生态威胁的野生动物,及时纳入黑名单,禁止猎捕、运输、使用。
  其二,鉴于病毒多来源于非法交易的野生动物,建议坚持统筹联动、多方协同,形成整治合力。一是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强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养、繁育、交易等环节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力度;同时,适当提升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处罚标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为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二是对于来源于境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应建立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场监管、药监、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动物防疫、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环节全面进行整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三是对于来源于境外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应全面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有效查获、阻止和瓦解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网络,阻断国际非法交易链。四是完善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大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举报机制,定期发布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和风险预防白皮书,积极吸纳社会组织成为野生动物保护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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