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涉疫网络诈骗的法律应对(2)
第一,依法严惩涉疫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打击突发疫情等灾害期间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防疫物品虚假购物类诈骗、提供虚假医疗资源诈骗符合第7条规定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应依法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而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募捐诈骗仅符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酌情”从严惩处的规定,对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与前两类涉疫诈骗行为与后果的共性特点原则上依法作出从重处罚。 第二,建立完善司法部门联动办案机制。犯罪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和第三方支付手段跨区域作案,为异地调查取证、电子证据收集运用等带来实际困难,建议在摸清诈骗类型规律和特点基础上,制定疫情期间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站式”办理流程,异地侦查机关、公检法多部门按照统一流程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实现高效快速侦查办案。 第三,加大涉疫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中的问责机制。对于掌握病患医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义务、通信运营商在数据交换方面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以致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被骗、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人员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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