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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监督路径(2)

2020-02-23 11:22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中介机构等,建议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依法惩治,并探索与法院联合构建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及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等完成证据伪造、流程操作等工作。而部分中介机构等被委托者则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就会成为酿制虚假诉讼的“智囊”。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诉讼参与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监督的过程中,可以比照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诉讼代理人及中介机构炮制虚假诉讼的行为,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做好后续的处理跟踪工作。检察机关也可与法院加强协作,共同构建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加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自然人及法人,法院在立案环节,检察机关在监督环节要重点予以审查。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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