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食野味为啥屡禁不止?如何解决?
新冠肺炎疫情让社会公众意识到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也将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否足够充分有力?为何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的问题长期存在?应当如何弥补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Q:我国刑法中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都作了哪些规定?法律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法律保障和规制? 苗生明:我国刑法将以特定方法残害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罚,体现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同时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多个罪名。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为了打击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刑法还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目前,根据疾控部门和专家的初步调查研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很可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引发的。社会公众对于禁止交易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很高,疫情期间全国也实行了最严格的野生动物管控措施,这也为我们完善法律相关规定,加大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疫情防控以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明显加大查处力度。前不久,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各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疫情防控期间,截至2020年2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84件271人。通过总结分析检察机关近年来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办案情况,我们发现,依法准确适用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罪名,坚决从严打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有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从加强法律保障和规制来看,还有需要加强的地方。 首先是要从立法层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从而相应调整法律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次是要完善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要全面充分认识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危害性,不仅仅体现为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更大的危害在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传播,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已经规定了为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单纯的食用行为没有法律方面的约束,建议可以作为行政违法予以相应处罚。 最后是要从司法方面坚持从严惩治。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把好刑事打击的入口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治,特别是对于非法捕杀、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坚决从重打击。 Q:社会公众普遍的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等行为能够长期存在?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存在哪些困难? 苗生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行为长期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司法机关监管力量薄弱的原因,当然,不健康的饮食文化也是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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