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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及其应对

2020-02-22 13:2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发展,相关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财产权利等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准确研判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态势,依照刑事法律及时、有力地惩处相关犯罪活动,事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态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类型: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疫情防控措施虽然都具有克减有关公民、组织的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性质,但为了保全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定程序仍赋予其正当性。据媒体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发生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件,如有患者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居住旅行史,欺骗就诊医生等。这类行为直接损害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性,造成疫情蔓延的重大风险,无疑应当作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惩治的重点。
  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对参与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这两类人员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
  制假售假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犯罪增多,这类制假售假犯罪除了妨害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外,还对广大医疗防疫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罪。防控期间,有些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种“发国难财”的行为,不但妨害了正常市场秩序,还加剧了公众因担忧特定物资紧缺所生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诈骗犯罪和造谣传谣犯罪。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有些不法分子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风险增大。在疫情防控中,主要应当注意下列职务犯罪:一是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针对防控新冠肺炎款物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司法应对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及时惩治原则。《意见》指出,要依法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防控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效果。对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审查起诉,基于清楚的事实、情节和确实、充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地进行审理,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坚持从严惩治原则。《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予以从严惩治,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抗拒防控措施等相关犯罪的,具有比平时犯罪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予以从严惩治,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坚持依法惩治原则。司法机关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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