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在离武汉著名景点黄鹤楼不远的中华路街道西城壕社区,社区网格员曹岚英(左)在张贴防疫提示。新华社记者肖艺九摄
●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
——小区里的物业属于私的主体,如果进行确诊患者信息发布,需要得到公权力的委托,比如某个区的疫情防控小组。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公开患者行动轨迹,可以让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比如尽量早点发出信息,让其他的人员尽量减少到其周边活动,减少乃至避免与其接触,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等。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疫情发生时,不能单纯地分析患者隐私权优先还是公众的知情权优先,要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实验进行判断。
2月9日,一组记录陕西宝鸡首例出院新冠肺炎患者21天与病毒抗争的日记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网友点赞她的勇敢,却也看到作为这场疫情的受害者,患者无端被作为了暴力的对象:“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大弟的个人信息全部泄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恶毒指责,谩骂一片……我不知道我活着怎样面对别人,我这样一个祸害别人的罪魁祸首有何脸面教书育人?”
疫情来得突然,防控却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保障公众知情权重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也不能漠视。谁有权公布确诊病例相关信息?患者信息可以公布到哪种程度?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对于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谁有权公布患者信息?
不久前,本应在抗疫工作中守责站岗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却被党纪立案调查。原来,1月28日,他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转发出去,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过微信群的几轮传播,当地多个业主微信群收到信息,引发部分市民恐慌。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云南。2月3日,云南省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职工)、谢某(护士)、关某(护士)三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财务人员刘某、余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这些患者信息经过层层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恐慌,也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宁和人身安全。文山公安局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告诉记者,公职人员或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随意公布确诊患者信息,已经触犯了法律。
疫情发生初期,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中陆续出现疑似包含湖北返乡人员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个人隐私的文档及照片。社交平台上流转的确诊患者信息,不少后来被证明为谣言,不仅给社会造成恐慌,还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究竟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