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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2)

2020-02-17 13: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检察机关具有较大的专业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力的主体,较之其他主体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培养了一定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门人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技能,在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上会更加有的放矢。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之构想及立法和司法建议。
  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8条,共3款。其中,第1款规定: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2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3款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违反本法、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民事责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比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就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仅简单地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此外,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作出司法解释。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完善刑事司法协同治理体系
  “当一般的规劝、教育乃至行政处罚对嗜食野生动物的饕客无法起到令行禁止的警示作用时,那么,更严厉的刑罚就应当及时补位,否则就是刑法的社会缺位。”
  曹坚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 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头治理

 

  2020年春节,疫情肆虐,说到源头,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有着密切关系。而食用野生动物在某些地方是习俗,因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种现象用刑法治理恐怕操之过急。笔者却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危害的是特定个人或者极少数对象都有入罪的必要,那么,食用野生动物有可能传播病毒而危及人类,则更应当进行规制,严重的要予以刑事制裁。当一般的规劝、教育乃至行政处罚对嗜食野生动物的饕客无法起到令行禁止的警示作用时,那么,更严厉的刑罚就应当及时补位,否则就是刑法的社会缺位。何况,食用野生动物必然带动一个庞大的上游捕、运、售、加工产业链,对社会乃至自然界的伤害难以估量。只有既从源头抓起,又从消费链的末端管起,方起功效。
  作为刑法前置法的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做修正,以适应当前及今后公共卫生防疫形势的需要。2018年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受该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自然也就没有禁止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食用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规定。鉴于食用野生动物(陆生)的危险性愈发凸显,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一是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含义,改变目前对野生动物内涵与外延认识不一的现状。鉴于陆生野生动物传播病毒的高风险性存在,应将陆生野生动物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扩大至对一般野生动物(陆生)的法律管理与保护。在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也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规范范围保护。三是进一步严格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销售、加工行为。四是严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陆生)。不仅禁止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要禁止食用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五是统一监管部门,整合执法力量。改变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政出多门的现状,集中统一管理,有效整合林业、环境、农业、工商、检疫等各方行政管理力量,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六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预留出与刑法衔接的空间,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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