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如何为民营经济减压输血(2)
“对于这些困难,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积极出台措施加以解决。”李东方介绍,如对于银行借贷,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和合法民间借贷的,我认为可以设立一个‘特别豁免期’,根据目前情况,这个期间可为两到三个月,这段时间内无力偿还的,由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证明,不作为失信行为、不纳入征信记录。”莫于川表示,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特别应急救助举措。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政府可以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李东方指出。 不可滥用失信被执行人等制度 “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 2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抗疫期间检察服务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上是该意见的部分内容。 “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要发挥好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李东方认为,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滥用失信被执行人等制度。 如何防止大量无力还债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东方指出,最重要的还是做好经营者之间的调解工作,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力求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也就避免了执行纠纷和被纳入失信名单。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对于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的企业及个人,叶强认为,司法机关应客观公正地考虑疫情与无法偿还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针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企业及个人,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切实帮助债务人尽快走出疫情困局,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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