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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大幅提高一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处罚标准(2)

2020-02-14 10:4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在实际执法中,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林草、渔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职能划分也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我国是采用以地方政府为主要监管责任主体的属地管理制度,由此,就衍生出对于野生动物市场监管中央和地方不一致的问题。
  以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为例,赵辉向记者介绍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在地方层面“悄然变化”的实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其中对于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监督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契合。在陕西地方层面,对于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为监管部门,而市场监管部门则不是主要监管部门。但是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都是集贸市场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主要监管部门。
  等级保护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行等级保护制。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很明显,此处的野生动物并不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而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这样会使执法监管效力打折扣。
  刘俊海认为,应该从根本上取缔野生动物交易,同时应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单,除了有制度性规定外,还应该进行名单列举。修订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时,能够更加注重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规定,提升野生动物分类和清单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对一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处罚标准。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禁止交易就能让整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产业萎缩,从而达到有效遏制的效果。”刘俊海说。
  此外,刘俊海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网红、娱乐明星等在电视、网络、手机视频中播放“吃野味”节目、广告的处罚力度,提高对有奖举报的奖励额度和手段。(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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