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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峰: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3)

2020-02-12 10:5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处理好法条竞合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根据《意见》规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不符合《意见》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定的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并且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对行为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择一重罪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时“重罪优于轻罪”的适用原则。 
  (三)处理好牵连数罪的问题。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类似情况两种处理方式均有。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择一重罪处罚;考虑到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轻,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四、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即便如此,有的地方仍然出现了一些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防控疫情措施的行为,特别是有的本应隔离治疗或者隔离观察的人,故意隐瞒自己行程、病情和接触人员等情况,严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一是注意采取非刑罚处理方式,避免打击面过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发生突发疫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防控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违反这些防控措施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二是注意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避免疫情扩散。特别是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需要隔离治疗或者隔离观察,如果羁押在看守所,由于缺乏必要医疗设备无法给予患者救治,也极易发生所内疫情传播。因此,对可捕可不捕应当不予逮捕,尽量减少羁押。三是注意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及时形成有效震慑。在程序上,要依法加快办案节奏;在实体上,比平时同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及时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合力,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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