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话题|防疫期间,你关心的待遇那些事儿
疫情关系你我他,守门不出靠大家。天天“家里蹲”的你,躺着为国家“作贡献”的同时是否也在担心:延迟复工的这段时间工资发不发?怎么发?如果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为大家答疑解惑。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不发?怎么发? 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知确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各地出台地方政策进行延迟复工,比如江浙沪地区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不发?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林嘉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工资报酬。”她进一步表示,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段海宇则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如果将其作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那么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地方采用的处理方式。但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处理。”他举例说,比如上海就认定该期间为休息日,对于未上班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上班的员工,则按周末加班处理,不能补休的支付两倍加班费。 对于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 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表明,当职工因疫情被采取紧急措施时,工资应当照发。 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资支付标准,之前已有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且表述并不统一。除北京、广东等地与《意见》采取同一标准外,上海、广西等地则规定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天津等地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资。 对于地方标准与人社部《意见》不统一的地区,企业该按照哪个标准支付工资呢?“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处理。”段海宇表示,“具体而言‘就高不就低’,按哪个标准计算出来的工资高,就应当依照哪个标准来支付。”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超过4万(截至2月9日24时),很多网友都提出疑问:如果自己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林嘉认为:“在此情况下,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此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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