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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零口供"起诉一起口罩诈骗案

2020-02-11 11:2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绍兴2月10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韩丹杰)今天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拒不认罪的姚某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上虞区法院,并对他提出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从重处罚量刑建议。
  2020年2月2日,在单位担任财务的玲玲接到通知替单位购置办公需要的口罩。疫情特殊时期,药店、医院等常规途径根本买不到口罩,玲玲一时焦头烂额,忽然网上的一则售卖口罩的信息引起了她的注意。按着对方留的信息,玲玲加了一个微信名为“大量口罩”的人。卖家介绍了自己并发来了口罩信息、口罩证书等内容,玲玲深信不疑,立即通过卖家发来的二维码支付了12000元的定金。第二天,玲玲看到对方发来的快递单号,就按约定支付了剩下的12000元。直到按着快递单号查不到物流信息,玲玲才知道被骗,此时她的微信已被骗子拉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20年2月2日至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诱使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或者伪造发货信息要求支付余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在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姚某某利用两个手机、两个微信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使用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收款并将其中一个(用他人身份实名认证的)于事后注销。在疫情期间,姚某某利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3名被害人,累计犯罪金额达32500元。
  2月3日,上虞籍被害人报案后,姚某某于当晚被抓获但拒不认罪。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安排办案骨干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前科情况、到案表现及作案手段的分析,认为该案极可能出现“零口供”情况,必须重视客观证据收集。
  果不其然,姚某某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犯罪所用了多个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都删干净了,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户于作案后已经注销,姚某某认定司法机关对其没有办法。
  上虞区检察院提前入,向公安机关罗列要点引导侦查:一是加快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手机内信息信息,抓取相关作案微信、支付宝登录、注销内容;二是查明作案工具与嫌疑人间的关联性,调取微信、支付宝相应使用信息,建立作案电子账户与嫌疑人个人银行卡、周围关系人之间的联系,根据特征锁定犯罪嫌疑人;三是分析作案手法的共性,寻找其他被害人,快查快办,突出警示教育效果。
  上虞区检察院通过钉钉阅卷方式对侦查阶段证据全面把关后,同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拿到纸质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对在案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姚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及否认实施诈骗的辩解进行重点分析。经依法审查,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姚某某在手机上搜索过被害人名字,同时还搜索“如何让微信不显示、顺丰快递号号查询、快递对方寄出就可、口罩证书”等与本案犯罪手法相关内容。在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承办检察官提审了姚某某,但对方仍拒绝认罪。
  据此,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对姚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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