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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专家建议双方尽量协商(2)

2020-02-10 11:0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企业罔顾规定,强制提前复工,职工该怎么办?对此,受访专家均表示,遇到上述情况的,职工有权拒绝上班,企业不能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实行惩戒。确实有开工需要的,可以尝试在家办公,实现合理兼顾。 
  “目前,防控疫情是最重要的事情,企业与职工双方应该形成统一的共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唐新华看来,特殊时期的协商机制很重要,企业要让步,职工也要让步。 
  相关政策重在指导需更加理性 
  此外,受访专家还担忧,由于各地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会继续放大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问题。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例,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是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则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发放。 
  受访专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但因疫情所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工资进行调整,或者是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对职工发放生活费,以降低发放工资的压力。 
  “企业的担心也说明我们国家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制度供给存在不足。”李雄指出,在顶层设计时,制定相关政策要更加理性,政策重在指导而非刚性。企业也要加强“内功”建设,增强适应能力和灵活性,不断实现新突破。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也预见,今后可能会大量出现由于防控措施引发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纠纷。她建议,最高法应会同相关司法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政府采取的各类防控措施等导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及时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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