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诉讼检察与疫情“源头”防控(2)
我国公益诉讼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适用前提的,当然,这并不排斥依法进行的相应探索。检察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服务于防控疫情进行法律监督,应当着眼于促进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程序,以及为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提供保障等方面,切实做到监督不越位、尽职不失职。在野生动物保护和检验检疫等方面,我国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将这些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结合,全面展开抗击疫情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各方面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有效抑制了疫情进一步扩散,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肯定和赞扬。但是,疫情的扩散也需要认真检视。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否就有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做到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是否也有些社会团体没有做到依法有效推进相关工作,以及有些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漏洞等问题。经过抗击SARS的考验,我国疫情防控的法规范已相对完善,在应急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措施和财政支持等方面,以及不同机关与地区之间的协调,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发布,对密切接触者与疫区的控制,对患者与疑似病人的医疗救助保障等,都有相应的法规范支持。然而,此次抗击疫情过程表明,已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机制和法规范尚未得到有效运行。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形势下,检察机关正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促使相关部门依法积极作为。为疫情“源头”防控提供服务和保障,便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之“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性的支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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