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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性差异:犯罪的渊薮及其矫正

2020-02-05 14:2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改造罪犯,把犯罪人变成守法者,不仅是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研究的内容,也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十多年前,吴宗宪教授曾出版了《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一书,首次提出了犯罪人存在“犯因性差异”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其罪犯改造理论。该书出版以来,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书中的概念和观点不仅被引用和借鉴,也被一些实务工作者运用到了罪犯改造的具体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这十多年来,我国的监狱及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罪犯改造实务有了一定的变化和革新;同时,国外有关犯罪矫正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发展。鉴于此,作者对该书进行了适时修订,推出了第二版。 
  吴宗宪认为,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要想有效地改造犯罪人,就必须科学地认识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原因,所以完整的罪犯改造理论应当包括犯罪原因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两部分。根据这样的研究思路,本书首先探讨了犯罪原因理论。作者在已有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改造犯罪人的应用性目的,提出了一种主要解释个人犯罪行为的原因理论——犯因性差异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是犯罪人存在犯因性差异的结果。“犯因性”,是指“犯罪原因性的”“具有犯罪原因性质的”“起犯罪原因作用的”意思;“犯因性差异”就是在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有促进作用的个别差异,它不仅存在于静态的因素方面,更存在于动态的因素方面,特别是存在于动态的相互作用(互动)方面。犯因性差异具有不同的维度,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犯因性因素体现出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因素,即: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个人因素和犯因性互动因素。 
  犯因性差异既是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重要基础,表明了罪犯改造的方向,指示了罪犯改造的具体对象。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来看,体现犯因性差异的因素都是有缺陷的,它们构成了犯因性缺陷。因此,改造罪犯实际上就是努力削弱和消除罪犯的犯因性差异或犯因性缺陷,从而使其成为守法者的活动。作者即是在此观点的基础之上,构建了其罪犯改造理论;针对不同的犯因性因素,提出了具体的改造方法。 
  在论述犯因性个人因素及其具体改造方法时,作者借鉴了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遗传学、教育学等与罪犯改造相关的多学科知识,探讨和提出了可能的改造方法。根据书中观点,犯因性个人因素可以分为犯因性生理因素、犯因性心理因素和犯因性行为因素。(1)犯因性生理因素。犯因性生理因素大多因遗传而来,因此,对其进行改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目前,人们已经开始进行了精神外科和药物治疗等方面的探索。对于能否将精神外科手术用于治疗罪犯,因存在效果难以评估、结果不可逆、很难获得犯罪人同意等伦理和法律问题,在国内外都存在旷日持久的争议。(2)犯因性心理因素。犯因性心理因素是最适合、最有可能开展卓有成效改造活动的一类犯因性因素。在论述对犯因性心理因素进行改造时,作者总结和提出了许多非常实用的、可供罪犯改造人员用于改造实践的具体方法。例如,针对许多罪犯确实存在犯因性思维模式,作者提出了针对性纠正法、换位思考法、奖赏鼓励法、集体讨论法;又如,针对道德感缺乏或存在偏差的罪犯,可以对其采取道德教育法,除了使用课堂教育、请人作报告等传统方法外,还可以采用诸如观摩戏剧法、阅读文学法、名言激励法、榜样示范法、行为实践法、砥砺意志法、环境陶冶法等比较灵活的方法;等等。(3)犯因性行为因素。对于不良行为习惯和不当生活方式等犯因性行为因素的改造,可以使用行为矫正技术进行,其核心是改变或消除罪犯目前存在的适应不良行为,具体步骤为:行为分析、解释说明、制订计划、行为矫治、效果评估。行为矫正技术既包括代币强化法、行为合同法等正强化技术,也包括厌恶疗法、系统脱敏法等负强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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