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5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正义网讯(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巩宸宇)“要坚持‘打虎’‘拍蝇’,坚决惩治扶贫领域腐败犯罪,发挥教育、震慑作用。”日前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作出了新部署、新要求。不久前,最高检印发5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参考。 在张某贪污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将追赃挽损提升到与办案同样重要的地位,及时查封、冻结张某用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及相关资金账户,敦促劝解张某及其家属主动退赃,为国家和群众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以检察建议为抓手,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向当地党委、政府呈送专题分析报告,并针对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救助对象信息骗取救助款的事实,向民政部门、残联及发案乡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涉农资金开展专项清理,推动建立涉农扶贫资金项目数据信息平台。 村集体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被挪用了怎么办?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的村干部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涉案款物如何快速返还?在王某挪用资金案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会商认为,王某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共25次从村集体资金账户内挪用103.78万元用于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将该案定性为挪用资金罪,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主体身份。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挪用的村集体资金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遂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返还工作。最终,该案在提起公诉前,涉案资金已全部返还。 在李某贪污案中,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是特点之一。检察机关落实监检衔接机制,与监察机关沟通后,针对案件涉及的救助供养制度政策、敬老院资金来源等情况,决定自行补充侦查,补强李某在救助供养政策扶持工程项目中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较好地实现了证明与指控犯罪的目的。 涉嫌贪污、挪用资金的村干部是致富带头人,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怎样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刘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截留、占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万余元,非法套取、占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5万余元;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期间,挪用25万元扶贫资金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检察机关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刘某主动将上述款项退还。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套取扶贫资金后大部分用于村务支出,且案发后全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办案社会效果来说,对负责农业合作社的刘某从轻处理,也能有效避免政府前期投入的专项资金遭受损失,促使刘某更好地为村民脱贫作出实际贡献。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一定努力把合作社做大做强,带领村民早日脱贫致富。 扶贫工作需要精准,依法惩治扶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促进扶贫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在方某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方某漠视扶贫政策、滥用扶贫职权,破坏国家扶贫政策精准性和公正性,明知22户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仍通过审核并进行申报,使国家扶贫资金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强调,印发典型案例是为了指导、引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解答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质效,巩固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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