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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当心方式不当触犯刑律 抓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

2020-01-22 10:5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又是一年农历岁末年初时。如何索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自然又成了必须面对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千万别由于方式不当,不但讨薪未果,反而招来罪责。
  抓老板,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资达一年之久,且老板对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随意推托,要么虽然答应却就是不兑现,李某一怒之下,决定“把老板抓起来,逼他结清”。2019年2月3日,李某叫来三个哥儿们,蹲守在老板家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送至自己的老家。李某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可由于一关就是3天,李某最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老板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人身自由权不能被随意剥夺;虽然李某只是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因手段非法,决定了其同样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强入住,当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携资与“小三”逃跑,而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李某一气之下,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以期逼迫老板家人代为偿还被拖欠的薪资。老板的家人曾多次拒绝并要求其搬出,但李某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14天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李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对应,李某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其工资的事件属实,潜逃也已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另一方面,李某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老板家人的多次要求而拒绝搬出,长达14天之久,给他人的住宅安宁和生活造成了危害,应当受到处罚。
  毁机器,当心惹上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为老板一而再、再而三地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某忍无可忍地决定“给老板一点颜色看看”。2019年 3月 11日,徐某趁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不仅造成1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由于设备被破坏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经济损失。令徐某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却换来了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他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说法:徐某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徐某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金额巨大,罚当其罪。
  偷财物,当心构成盗窃罪
  见经自己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某经好友“建言献策”,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于是乎,胡某及其亲友等5人于2019年4月2日,利用夜黑风高、老板出差在外之机,悄悄撬开老板家门,“拿走”2万余元现金,搬走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胡某没有想到,自己会因“自我救助”被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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