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元明谈"重罪检察":对"重罪"的理解不能囿于量刑轻重

2020-01-21 11:5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元明谈"重罪检察":对"重罪"的理解不能囿于量刑轻重

  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对“重罪”的理解不能仅囿于量刑的轻重,要从地位重要、案情重大、多方重视以及最多重刑等方面把握“重罪”的“重”。闫昭 摄
  正义网北京1月21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重罪检察是刑事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1月21日,在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 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对“重罪”的理解不能仅囿于量刑的轻重,要从地位重要、案情重大、多方重视以及最多重刑等方面把握“重罪”的“重”。
  作为重罪检察部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主要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其中包括,负责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负责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负责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死刑案件相关业务指导。
  在谈及对“重罪检察”的理解时,元明表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排名靠前,保护的法益重大,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作为党和人民“刀把子”的重要体现,“地位重要”。
  “重罪检察部门管辖的罪名不是最多的,但多数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且处理困难。”元明以河北“涞源反杀案”举例说,由于案发现场封闭,无目击证人,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较为棘手。
  实践中,多数重罪案件由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大案要案多,容易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江苏昆山反杀案”、“陕西张扣扣案”、“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上海普陀区“10·24”重大交通事故、广西南丹县“10·28”矿业冒顶事故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
  “不仅是上述这些重大敏感案件,醉驾案件也很受关注,相关内容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虽然法定刑不高,一般为拘役刑,但目前其犯罪数量已超过盗窃罪。”元明补充说。
  据元明介绍,现行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个,其中重罪检察工作涉及的有24个,占了一半多。当前,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犯罪、毒品犯罪、抢劫犯罪,这三类犯罪在死刑案件中占90%以上。
  “‘重罪检察’还是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我们办理案件的特点。”元明强调说,重罪检察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依法主动履职,办理好重罪案件,多办精品案件,形成特色做法,打造重罪检察品牌。(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