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经济”乱象何时休?有人为打赏盗窃诈骗杀人(2)
90后高明(化名)一直渴望发家致富。大二那年,他开启了创业生涯的第一步——做微商。为吸引客户,他花了80元钱请“微博大V”帮忙推广。经过一番操作,高明经营的两个微博号分别收获了几十万“粉丝”,陆续有商家找他推广广告。 他根据广告方提供的文案内容,明码标价,帮忙推广兼职、美妆、服饰等各种信息,价格在260元-300元/条,每条保留72小时。 除了普通广告,一些诈骗广告方也找上了高明,开出1000元/条、每条存留50分钟的诱惑条件,让其帮忙发布诈骗类信息。 “我觉得被骗的人比较少,而且金额不大。广告价格比较高,挂的时间也比较短,我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利。”高明怀着侥幸心理,先后10余次帮助不法分子发布诈骗广告,使得不少“粉丝”上当受骗。小木就是被骗“粉丝”之一,因深信高明推送的兼职广告,被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骗走了10万余元。高明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建议加强平台管理 镇江一公司会计兼出纳王某,将公司930万元资金提出并挥霍,其中累计充值600万余元给女主播打赏礼物,单次打赏达10万元,单个主播得到的打赏累计达160万余元,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淮安一女会计贪污200多万元公款打赏网络男主播,获刑9年……近年来,因沉迷网络、打赏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粉丝”,并不鲜见。 无论是直播平台分等级收取会员费,主播收获“粉丝”的礼物、打赏,还是微博、网络推手、“大V”的种种包装,最终都是为了吸引“粉丝”关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东山建议,“粉丝”追星要有点理性,而直播平台也应当加强自身监管,坚守行业底线,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抵制低俗、恶俗的直播内容。此外,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用户实名制和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和对违法有害内容的查处措施。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朱媛媛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名网络用户尤其是“大V”有义务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她建议社交平台应该建立发言审核机制,对“大V”发布的广告类文案进行重点审核,严格限制并全天候监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兴峰建议公安机关强化利用大数据对犯罪信息的筛选研判,挖源头、斩链条,并积极强化与网信、金融监管、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工作协作,统一证据采集和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打击精准度。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陈一认为,“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粉丝”,喜欢参与打赏活动,但板子不能都打在青少年身上,网络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推手”“诱饵”和“教唆”的角色。 陈一建议,可对直播平台、主播采用积分制管理,进行全程式、伴随式管理,压实平台方责任,引导其打造正能量“网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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