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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一公司经理受审

2020-01-14 11:3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讯(通讯员赵武)日前,安徽省淮南市公路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丁怀明涉嫌贪污、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开庭审理。案件由淮南市八公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前,2019年2月26日,淮南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通报了丁怀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怀明自2011年担任淮南市公路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利益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 
  起诉书指控丁怀明的第一项罪名是贪污罪。丁怀明多次采取利用空白发票虚列苗木费用等方式,共侵吞国有资金人民币58万余元,涉嫌贪污犯罪。起诉书指控丁怀明的第二项罪名为受贿罪。其涉嫌受贿的人民币82万余元中,包括通过在富达公司房场租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场地实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降低租金、延长服务期、承担修缮费用、违建办公楼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承租方某公司负责人崔某贿款;收受某社区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人贿款;帮助某车队老板杨某联系送粉煤灰的工程,收受杨某购物卡及贿款;为刘某招投标信息转让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某财物;为他人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赵某钱款等多起犯罪事实。其中,受贿钱款数量最大的来自建筑承包商胡某。丁怀明通过向他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胡某中标安装项目工程,事后多次收取或索取胡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 
  起诉书指控丁怀明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检察机关查明,富达服装厂是淮南市富达工贸总公司下属的资产。淮南市矿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5年。其间,承租人崔某多次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并承诺给予丁怀明好处。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丁怀明同意场地租金降低,造成国有资产20万元的财产损失。2011年初,租地厂房漏水需要维修,丁怀明未经集体研究,违背租赁协议关于修缮责任的规定,同意承担12万元的修缮费用。2014年初,在获知富达厂房可能要拆迁的消息后,丁怀明联同崔某伪造协议,制定拆迁分配补偿方案,在2017年该厂房拆迁分配补偿款时,崔某多得人民币100万元补偿费,导致国有资产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怀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苗木款和临时工工资等方式,侵吞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在国有土地租赁项目中标、工程承包、结算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场地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利益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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