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首例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获一审判决
正义网贵港1月10日电(通讯员覃广钊 黄宝仪)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未成年人涉恶团伙犯罪案件,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李某伟、何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郑某明、郑某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8年3月份开始,以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为主要纠集者,经常通过叶某华建立的“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等10名社会游手好闲人员在一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平南辖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杰、郑某坤、李某伟、郑某伟、何某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成帮结伙与他人相互械斗,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叶某华、李某伟、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郑某明、郑某标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华、李某伟、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伟、何某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某明、郑某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等10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等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并多次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该案的涉恶犯罪定性、犯罪团伙的构成等方面达成统一认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该案办案组组长张艺多次入户走访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进一步核实该案证据材料情况,征询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的意见,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案件存疑的问题进行补充相关证据,从而积极、有效地指控犯罪,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该案件,确保黑恶势力依法得到严厉处罚。 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一直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与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但这并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理由。因此,广大未成年人朋友们应该通过此案得到警示,在犯罪面前,未成年人的身份不是犯罪的“护身符”,切勿自身试法,否则终身后悔。(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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