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现惩罚性判赔“最大单”小米胜诉获赔5000万元(2)
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认为,上述因素在确定惩罚赔偿倍数时均应予以考虑,并将一审法院确定的两倍赔偿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3倍,同时区分计算被告自营店和经销商的销售额,认定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039万余元,按照3倍计算为6118万余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江苏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系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个典型案例,通过惩罚性赔偿体现了鲜明的司法导向。判决中,在认定侵权获利数额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既考虑到侵权人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对于精细化裁判标准的运用及高额赔偿的计算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该案在认定涉案的“小米”商标是否驰名时,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客观、全面地认定,在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本案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江苏高地,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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