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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出"十严"严惩向长江"偷排"

2020-01-10 15:37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最高法提出“十严”严惩向长江“偷排”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生态;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
  昨天,最高法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法提出,各级法院统筹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形式,要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犯罪;不仅要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
  新京报讯 近日,长江白鲟被宣告灭绝再次引发舆论对长江生态保护的关注。如何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昨天,最高法召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会,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强调,亟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他提出制度管理的“十严”,包括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从严惩处等。
  长江已到最差的无鱼等级
  近年来,长江沿线污染排放总量巨大,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据统计,长江流域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今年1月2日,长江白鲟正式被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宣布灭绝。此外,白鱀豚、长江鲥鱼都已经功能性灭绝。
  江必新表示,目前,环保法律规范尽管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赶不上长江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
  “不少的组织、企业法人、单位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偷排、直排污染物,这些现象还不时出现。”他表示,有的地方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扭转,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
  为了扭转环保领域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江必新强调,亟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也强调,要从重、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的行为,特别是从重打击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江必新具体解释了什么是“最严格的制度”: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动态管理,包括“十严”。
  “严防”,用最严格的制度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严保”,对生态环境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标”,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禁”,针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情况设置严格的禁令;“严谕”,以严肃的态度和方式告示民众、教示民众、宣传民众,让全社会知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生态环境全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实行“严管”;对破坏环境或者有害、妨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严治”。
  在责任落实层面,要“严查”,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履职,依法从严查处;“严究”,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严惩”,让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点1
  追究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
  如何做到从重、从严惩处呢?王旭光表示,要在追究范围上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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