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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家建议探索"全国版"细则(3)

2020-01-09 12:4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实践中,各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不一。”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举例,宋英辉向记者解释说,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如果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一些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就能开出该证明。但在一些地方,这张证明就开不出来。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新法用一个条文进行规定,没有细化封存的操作流程,虽然在实务中,各地有出台具体意见,但标准和程序千差万别。方燕表示,之所以浙江检察院的这个《办法》备受关注,就在于《办法》规定详细,指导性强,对封存适用条件、封存范围和操作步骤、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一项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的好举措、好示范。
  探索:犯罪记录封存具体规则待细化
  当前,紧迫的现实不容忽视:有些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被流露后,一传十十传百,或许只是几个月的刑期,也会给一个未成年人贴上“少年犯”标签,而一个“标签”就毁了一辈子。
  在肯定浙江《办法》的同时,受访专家还对继续深化制度提出了建议。
  封存的不应仅是一个犯罪记录,还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其他不良记录,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记录等。在方燕看来,现在只在刑期上做了限制,具体的封存范围还不够明确,比如没说清哪些材料该封存,哪些单位该配合,这就导致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等情况是否应当予以封存并无明确规定。
  “这次浙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了细化,后续实施效果良好的话,可以为全国借鉴、吸收和完善。”她说。
  宋英辉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明确要求,当务之急在于落实,办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同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需要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这即包括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完善,也要包括对与之相关制度的完善。
  他举例说,现在封存是针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封存前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业的评估程序,对于那些经过评估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果经过评估,风险性比较大,是否可以不封存,这些可以进一步研究。此外,判决公开宣告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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