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民法典“近亲属圈”应留住姻亲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有委员认为不宜删除,建立保留“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原有内容。 近亲属的法定概念和范围最早来源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1986版《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将 “其他近亲属”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择范围,最高法1988年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随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均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刑事领域的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范围最窄,行政诉讼领域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范围最宽。 近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法律功能,与人们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则将近亲属列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人选择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有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也在回避规则的调整范围内。《精神卫生法》针对学生权益保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诊断、鉴定以及侵犯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诉讼等都赋予了近亲属相关权利义务。另外,在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保护、军人优待、烈士抚恤、英雄荣誉保护等诸多民事领域,都与“近亲属”密切相关。至于刑诉、行诉领域,“近亲属”出现的频率也很高,也扮演着重要的法律角色。 诚然,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并非血亲,而是姻亲,但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员,且揆诸现实,在很多家庭里,公婆、儿媳等亲属与其他家庭成员长期生活或长期交往,已经建立了非常稳定亲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在监护、赡养、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承担了重要责任。尤其是在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儿媳、女婿简直与女儿、儿子无异。把上述姻亲纳入“近亲属”的范围,能给人们提供更丰富的法律选择、更多法律照拂、更大的保障空间,符合现代家庭伦理关系的发展规律,符合民众的情感需求和权利保障需求,也符合进一步完善法律功能、提升法治能力的社会需求。 我赞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的观点,认为民法典“近亲属圈”应该保留公婆、儿媳等姻亲,只需对“共同生活”等前置条件的细节进行再斟酌。这种保留是一种立法进步,不仅在民法领域具有积极意义,对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也有示范带动意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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