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3)
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直言,“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曾宏伟表示,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据新华社、新京报)(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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