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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破坏司法拍卖属于妨害诉讼

2019-12-17 11:26来源:北青报浏览:手机版
  11月26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3792万元为起拍价,对一处查封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共14人报名竞拍。其中卢某(女)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第五轮竞价的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较评估价5416.4万元高出1.71亿元,竞买到房产后却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剩余价款……近日顺德区法院对卢某处以罚款10万元、司法拘留15日,所交纳的保证金750万元不予退还。(相关报道见A8版)
  不但750万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还被处以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是真心购买房产而是恶意竞拍,致使本次拍卖活动流产,卢某落得如此下场也纯粹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同普通拍卖一样,一些网友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理所当然,但对另外处以卢某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的司法处罚感到不解。其实,这样的处罚完全合法正当。因为,司法拍卖在与普通拍卖具有共同特征的同时,也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开处理执行财产、实现执行目的的活动。与普通拍卖不同,司法拍卖还具有司法性质,属于执行活动的一部分。一些妨害司法拍卖的行为,就可能同隐匿、毁损执行财产、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一样,构成违法犯罪。
  卢某之所以会受到处罚,就在于她并不是正常竞拍后反悔,而是通过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使得其他竞价人望价兴叹自己又不真心购买,明显属于故意造成流拍的恶意竞拍,故意妨害司法拍卖。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即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而且,《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卢某同时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是合法的。且其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的行为显属恶劣,顶格处罚也是合理正当的。
  很多人只对刑事诉讼心生敬畏,不把民事诉讼当回事,就在于认为不能把其怎么样,以至于对抗法院调查与执行、扰乱法庭秩序、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违法现象频频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树立民事诉讼的权威,使人们对民事诉讼也严肃对待。(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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