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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2019-12-08 18:08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系统梳理总结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查找分析研判风险点,充分衡量检察官的能力素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因素,细化司法标准和工作流程,厘清权限责任和纪律要求,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量刑建议的规律,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接,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量刑建议中的作用,通过对案件信息数据比对,进行量刑提示和量刑偏离度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随后,山东省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因此,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明确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主题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越来越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控辩协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减少对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重大创新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从立法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主导责任,这种主导责任是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实质性主导。检察机关通过控辩协商,提出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履行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包括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适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平等沟通量刑协商、视情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等,都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同时还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审判机关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重轻分离、快慢分道,集中精力审理好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真正发挥好庭审实质化作用。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 
  要从全面依法履职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从有法必依角度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检察机关必须担当落实。从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没有适用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从基层院办案实际看,80%左右的案件属于轻罪案件,80%左右的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前,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呈现出严重犯罪案件下降而轻罪案件不断增加的新特点。按照诉讼经济和“轻轻重重”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探索构建“2/8办案模式”,即“用20%力量办80%简单案件,用80%力量办20%复杂案件”,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契机。综合适用罪名和现实状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有很大提升空间,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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