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免费”谣言致种植户损失数十万(2)
■ 追问 1 “萝卜免费”谣言从何而来? 检索社交平台发现,数名用户发布视频配文称“不要钱的萝卜” 陈柏林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大家肩挑、袋装、背扛,三轮车的后车厢也装满了。还有人在地里唱起歌来,四五人拿着萝卜挥舞、左右摇摆。多段视频中,都有人称“免费”“不要钱”。 新京报记者检索社交平台发现,网上亦有相关视频配文称“不要钱的萝卜”。30余条评论中,多条是在询问“在哪里”“还有没有”。有网友在该视频下留言:“这么多人,还要喊人。”视频发布者则回答:“这么多人都拔不完,丢了可惜。”亦有人留言称,萝卜有主,系有人造谣说免费。 “免费”一说从何而来,记者私信多名视频发布者未获回复。陈柏林也很迷惑,“我们也不清楚(谣言)怎么传开的。” 据当地媒体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民警表示,确实接到过“萝卜被人拔光”的报警,目前警方正在对事件细节进行调查。此外,双柳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双柳派出所已介入调查,街道办呼吁,未经同意拔了萝卜的人,应该主动与陈柏林联系,商谈赔偿事宜。昨晚,双柳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陈柏林所种萝卜的地,是农民在长江汛期后开荒的滩涂地,其并不是很清楚具体情况。 2 抢拔萝卜的人该担何责? 律师称可视具体违法情形,对抢拔萝卜者处以行政罚款、拘留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年律师表示,如此拔萝卜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萝卜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尤其是权利人报警之后、警察已到现场劝说驱赶的情况下,仍然有人公然实施该不法行为,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张新年指出,因轻信谣言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显然不是免责的借口。对这些拔萝卜的人,视强拿硬要、哄抢等具体违法情形之不同,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以行政罚款、拘留。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散布“萝卜免费”谣言者如何追责? 律师表示如果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陈柏林担忧人太多不便追究,张新年认为,不可谓“法不责众”。此事件中,还有网民起哄而来,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未经确认核实即在网上发布“萝卜不要钱”等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治安违法责任。该规定显示,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张新年指出,散布谣言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新年强调,对于治安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能因为被害人的放弃追责而不予立案。被害人能放弃的,只是其民事权益受到的损失,而公安机关是基于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治安管理和惩罚犯罪等职权,对于任何治安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存在“放弃履职”之说。鉴于该事件较为恶劣,建议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调查。(王洪春)(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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