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原副区长翟晓扬案一审宣判 获刑11年
正义网呼伦贝尔12月6日电(通讯员李宾)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头市石拐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一审宣判,翟晓扬一审获刑11年。 本案系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指定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侦查,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阿荣旗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7月3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向阿荣旗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 经阿荣旗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翟晓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839.5617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80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翟晓扬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翟晓扬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值得一提的是,翟晓扬在被调查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当庭对翟晓扬进行了释法说教。翟晓扬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过。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翟晓扬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扣押的赃款赃物等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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