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履职 受理六大类108种案件
新华社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久龙)记者4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南京海事法院依法成立,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但此前已受理案件不再移送,继续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据介绍,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 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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