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三年无罪释放,这个责任如何追?
白岩松:上一个周五在山东潍坊有一个道歉现场,引发了好多人的关注。什么道歉现场呢?谁跟谁道歉呢?
潍坊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彬:我受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杨维波同志委托,并代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大家的见证下,向孙夕庆同志公开赔礼道歉。为孙夕庆同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白岩松:鞠躬道歉,态度蛮诚恳,道歉的人是谁呢?是山东潍坊高新区法院的副院长,向谁道歉呢?孙夕庆同志经历了什么?他是谁?说来特别话长,咱们稍微费点时间。2014年7月26日,这个海归在山东潍坊创办了个高新公司,但是7月26日的时候公司发生了“内部股权纠纷”,孙夕庆是这个(公司)董事长。结果就有了恶意的这种告状,然后第二年的2月份孙夕庆还真被批捕了,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等等,一审还被判过三年半,后来检察机关说罪名适用抗诉,然后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又开庭。一直到2018年8月他才获法院批准取保候审。这个时候他被羁押已经达到了1277天,一共庭审了多少回呢?整个漫长的过程当中114次庭审,于是几乎都可以上吉尼斯世界纪录了。但是最后的结果,我们看最后的这个结果。今年的8月12号,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宣读《不起诉决定书》,10月18日潍坊高新区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合计54万余元。这么多年过去了,54万能弥补他的损失吗?在去年的11月11日,总书记跟这个民营企业家座谈之后,法律都要司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一年后面对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又该思考一些什么?我们还需要改进多少东西,才能让我们的企业家们真正拥有更好的司法营商环境呢?
潍坊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彬:在大家的见证下,向孙夕庆同志公开赔礼道歉,为孙夕庆同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孙夕庆:希望法院能够在媒体上给我消除影响,能够让我的亲朋好友、同行、同僚、同学们,都知道我是无罪的、清白的。 2003年,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回国,到潍坊创立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裁。2014年7月底,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发生董事会纠纷,之后孙夕庆被免去董事长和总裁的职务。一个多月后,公司一名董事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夕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孙夕庆:我当时想法肯定没有想到,就是我能够在里边被羁押1277天,我觉得是他们搞错了,只有警方进一步的调查,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应该找到事实真相,应该在找到事实真相之后应该很快能把我放出来。很遗憾,他们没有做到。 孙夕庆:我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公司的一个董事,他说我拿走了公司很多钱,然后这么引起的。那么我被抓起来之后,其他的几个股东又成立了一个新公司。 2015年11月,孙夕庆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被指控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2018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被羁押的1277天里,孙夕庆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此案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发回重审。庭审笔录显示,这个案件4年来一共经历了114次庭审。
孙夕庆:他起诉了我八项罪,两个大罪名,下面有八项,有一项挂上我就完了,不断地弄一些证据,不断地混淆是非。 白岩松:我们看一下这个不起诉的决定书上面的一些关键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这是检察院这样的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书。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汤教授您好。首先您在了解这个事实的时候,他羁押1277天,然后庭审达到了114次,最后在要宣判的头一天突然又给撤诉等等。您认为这里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从您的角度看,都有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首先一个就是这个案子拖的时间太长了,因为关于羁押也好,审判也好,刑事诉讼法都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期限的规定,那么这个检察院它在法院判决以前,宣判以前,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他是可以撤回公诉的,这个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权力。那么这个撤诉也要经过法院的批准,那么法院在批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况,包括对被告人是不是公正的问题。那么如果说法院不予以批准,撤回公诉的话,如果认为他确实是无罪的,它应该作出无罪的判决。那么这样处理可能使得这个案件解决更加彻底一点。 孙夕庆:这个刑事案结束了,但是诬告陷害我的人还逍遥法外,我呼吁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法律,要给刑事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想说的就是公检法对于民间经济纠纷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介入,不要轻易抓人,我在外边,没关系,你给我立好案,没关系,你就是让我取保(候审)在外边也可以,我还至少能够做点正事。
白岩松:您看汤教授,他这很短的一段话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要是追责,从司法角度来说,司法程序角度您觉得该追过去的哪些人,哪些程序? 近两年来,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纠错,不是个例。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
审判长孙华璞: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审判长孙华璞: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样经历了服刑,然后申诉,最终获得改判的还有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顾雏军。今年4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对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挪用资金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对姜宝军等六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审判长裴显鼎:虽然他们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就依法宣告无罪。
《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白岩松:汤教授你看涉及到索赔的时候,后来国家赔偿,给了孙夕庆是50多万元。但是孙夕庆自己提出的这个民事索赔可是超过了2个亿,他认为这几年你把我关在这里我的经营都没进行了,我的损失巨大的。他也知道可能要不回来两个亿,但是他要表达自己的这种认知和让社会知道。您怎么看待这巨大的差异,怎么去看待50多万元真的可能没法弥补一个好企业,或者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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