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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 检察公益诉讼向水安全亮剑(2)

2019-11-25 19: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有的损害赔偿款甚至超亿元,如何管理和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是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任务。”汤维建告诉记者,应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可接纳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以扩大基金的范围,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对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自2017年设立至今只有两年多。对该项制度我们缺乏相应的经验和制度规范。目前来说,对该制度的法律规范只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全国层级的规范,存在一定的不足。”皮剑龙提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今后,检察机关首先应从规范完善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完善,只有科学、严密的制度才是检察机关顺利履职的保障。汤维建也表示,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实施权提供法律支撑。
  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应形成闭环
  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周建军看来,这些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可以说功不可没,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也应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他希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在公益方面违规的监督和评估力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以江西鄱阳湖为例,当时地方为了鄱阳湖口建闸,全湖口入江段采砂造成的破坏非常严重,入江水道几十公里,河道挖砂三亿多立方米,导致生态破坏、湖区面貌严重改变。再比如黄河上游一些重点的大型灌溉和水资源水库,几十年来水资源调节能力利用率非常低,这都有重建轻管和人为的违规违法问题。”周建军告诉记者,这些问题简单来说可能是管理问题,但我认为是对生态环境,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如果不加强监管,危害不可估量。
  “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和公益方面的配套制度应进一步得到完善。”周建军建议。
  符宇航认为,现在检察公益诉讼的普法行为,刚刚进入到行政机关。“从自贡市当地来看,大部分行政部门都排除了抵触情绪,认可‘双赢多赢共赢’,接到检察建议都能着手整改,配合检察机关取得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可推动面向群众的普法,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生动、接地气,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公交、地铁站牌甚至‘抖音’上做到全覆盖。有时候,身边出现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打一个12309电话就可以了,不需要你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这是最简单的履行公民责任的方式。尤其在水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领域,要鼓励和引导群众提供线索,形成群众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及行政部门解决问题——群众长期监督整改效果——有问题再反馈的闭环。”
  符宇航同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有更大的责任,一方面自己发现的和群众通过转送的线索要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另一方面要配合检察机关宣传普法。“现阶段,全国人大代表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在法律修改中的体现。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两高共同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大体事宜,在实际工作中,对证据的固定、惩罚性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争议,亟须相关法律出台。”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统筹协调各行政部门合作,鼓励公众、外力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全国人大代表,鹰潭市市委副书记、市长于秀明表示,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持续跟进监督,支持、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抓好巩固、整改、提升等工作,保障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安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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