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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终审:花椒直播判赔3万

2019-11-24 15:01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被称为极限运动第一人,2017年攀爬长沙高楼坠亡;法院认为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存在过错
  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人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结果,花椒直播需赔偿吴永宁家人各项损失3万元。
  北京四中院认为,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的坠亡存在过错。
  北京四中院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新京报讯 2017年开始,吴永宁在花椒直播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的视频,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吴永宁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赔偿3万元,后者上诉。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攀爬高楼坠亡 直播平台被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曾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演员的吴永宁,从2017年开始,在被告旗下的花椒直播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的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被称为“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
  吴永宁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诉至法院。何某起诉称,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椒直播答辩表示,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其次,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被告没有应当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做处理不具违法性。此外,被告与吴永宁之间就“花椒直播”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不擅长的挑战项目。被告前述行为与吴永宁坠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花椒直播提出上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坚持正确导向
  2019年11月14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花椒直播上诉认为,吴永宁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平台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平台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储蓄空间的做法并不属于加害行为,一审法院推定平台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11月22日,四中院二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花椒直播赔偿何某3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永宁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吴永宁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其家庭成员致以诚挚的慰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释疑】
  1 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存在争议,但应进行必要的规制
  作为虚拟空间,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人负有安全义务,是法律界探讨的前沿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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